(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胡咸阳与胡泾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泾阳,胡咸阳,杨丙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泾阳,男,汉族,村民,1952年8月28日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咸阳,男,汉族,村民,1958年9月9日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丙雨,男,汉族,居民,1934年4月5日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上诉人胡泾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泾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胡咸阳、杨丙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胡泾阳、胡咸阳的父亲胡青山在世时将位于泾阳县泾干镇县前村一组骆驼巷坐北向南宅基一院,于1983年写下分约,分约中载明:将位于泾阳县泾干镇县前村一组骆驼巷坐北朝南宅基一院,前院南半部归胡泾阳建房,后院归胡咸阳、胡冬至建房。1997年胡咸阳与杨丙雨达成买卖协议,将其所盖的后院房屋及后院卖给杨丙雨。现原告认为该买卖协议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协议并恢复原告庄基的合法性。原审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1997年元月25日,被告胡咸阳与杨丙雨达成买卖协议,将其所盖的后院房屋及后院出卖给杨丙雨,之后经杨丙雨申请,泾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买卖协议给杨丙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认为该买卖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而要求撤销该协议。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在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及房屋上享有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泾阳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原告胡泾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宅基及房屋上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一审中提供了庄基地使用证等一系列的证据链条,加之在该庄基已居住六十余年的事实,完全能充分确定该庄基地的使用权归上诉人。胡咸阳与杨丙雨暗地签约买卖协议,明显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却未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采信二被告的买卖契约及房产证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契约中上诉人胡泾阳的印章是伪造的。杨丙雨是西安市居民,购买泾阳县农村集体土地民宅,违犯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认为该买卖协议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胡咸阳、杨丙雨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上诉人胡咸阳、杨丙雨二审期间未答辩。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未提供任何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胡咸阳与杨丙雨达成协议,将其所盖的后院房屋及后院出卖给杨丙雨,后经杨丙雨申请,泾阳县人民政府给杨丙雨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上诉人胡泾阳认为该买卖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上诉请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审查,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对买卖协议所涉及房屋等财产存在合法权益。上诉人提供的1984年宅基证登记在胡青山名下,1983年的分家契约仅载明前院归上诉人盖房。故原审以其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具体请求为撤销合同之诉,上诉请求却变更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经本院一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法律后果,上诉人仍坚持确认合同无效之上诉理由,故按照法律规定,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胡泾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小娟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