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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景民诉陈俊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民,陈俊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王景民,男,现年51岁,汉族。被告陈俊岭,男,现年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民诉被告陈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民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