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茂军与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日照岚山裕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军,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日照岚山裕隆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43-1号原告:徐茂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厉春艳,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日照岚山裕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孔艳芳。委托代理人:单占法,居民,系公司职工。原告徐茂军与被告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日照岚山裕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茂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