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斌诉吕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吕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13号原告:李斌,男,1936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丁,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瑞平,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吕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