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47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唐伟逢,该社职员。被告刘永强,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