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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金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树南、朱东生、艾广义、朱新领、吴祖文、朱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金字第316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法定代表人张金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兆峰,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朱树南,住原阳县。被告朱东生,住原阳县。被告艾广义,住原阳县。被告吴祖文,住原阳县。被告朱新玉,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树南、朱东生、艾广义、朱新领、吴祖文、朱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日内向本院交纳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徐献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孟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