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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贵军与被告欧阳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军,欧阳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黄贵军。委托代理人黄韦凡。被告欧阳小林。原告黄贵军与被告欧阳小林、吉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07日受理,诉讼中原告黄贵军撤回了对被告吉淑珍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0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贵军委托代理人黄韦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小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贵军诉称,被告欧阳小林于2014年1月26日,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7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剩余借款5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原告黄贵军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条,拟证明借款未还。被告欧阳小林没有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欧阳小林没有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黄贵军提交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26日,原告黄贵军借给被告欧阳小林70万元,借款约定3个月归还,没有约定利息,被告欧阳小林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黄贵军催讨,被告欧阳小林偿还借款15万元,余款55万元一直未还,故原告黄贵军故向本院起诉提出了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欧阳小林向原告黄贵军借款后未全部归还,应承担清偿之责,向原告黄贵军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故原告黄贵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黄贵军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欧阳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平审 判 员  薛 珍人民陪审员  吴桂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