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相民初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瑞玉与王海洋、张玉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玉,王海洋,张玉奎,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友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484-2号原告王瑞玉。被告王海洋。被告张玉奎。被告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友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瑞玉诉被告王海洋、张玉奎、徐州捷捷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友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马森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