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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朱正九与招远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九,招远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朱正九,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姜国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九与被告招远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正九负担。审 判 长  曹学功人民陪审员  张宇光人民陪审员  李希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