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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好德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法定代表人范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岗,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好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香桥村。法定代表人俞中。原告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好德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元,由原告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