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金光玲、金光辉申请执行白尚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光玲;金光辉;白尚全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金光玲,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 申请人:金光辉,男,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执行人:白尚全,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广安市人,住武定县。 本院执行的金光玲、金光辉申请执行白尚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武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195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尚全于2001年1月19日至2008年1月18日服刑,刑满释放后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给予司法求助71721元,余款4781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武执字第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