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季与被执行人李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季,李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杨季,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玉顺,女,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杨季与被执行人李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季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5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玉顺在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分配取得执行款17843.25元,现被执行人无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鑫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