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庞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庞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波住所地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江妮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庞超,男,汉族,1980年3月5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庞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110元。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