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兰高磊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91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2011年8月25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4月26日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杭江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兰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兰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兰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庆审 判 员 武 胜代理审判员 丁英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