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滕佑生、张冬娥与黄文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佑生,张冬娥,黄文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佑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娥。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友。委托代理人田异,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滕佑生、张冬娥因与被上诉人黄文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麻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佑生、张冬娥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宇,被上诉人黄文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滕佑生、张冬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佑生、张冬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佑生、张冬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上诉人滕佑生、张冬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李东恒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