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会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会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号原告田某某,女,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会元,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小六家村本院在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会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