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樊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7号原告:樊某被告: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雯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