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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2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福才与吕本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才,吕本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2353-1号原告刘福才,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吕本体,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才诉被告吕本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本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才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本体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刘福才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王 鹏 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灏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