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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田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