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田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