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任伟斌与周剑锋、吴锡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伟斌,周剑锋,吴锡明,严红星,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23号申请人任伟斌。被申请人周剑锋。被申请人吴锡明。被申请人严红星。被申请人刘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伟斌与被申请人周剑锋、吴锡明、严红星、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伟斌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剑锋和严红星所有的苏L×××××号小型轿车及被申请人吴锡明和刘成所有的位于××,保全金额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剑锋和严红星所有的苏L×××××号小型轿车;二、查封被申请人吴锡明和刘成所有的位于××。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保全金额6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