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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卫辉与陈琳、樊婷、陈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卫辉,陈琳,樊婷,陈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郑卫辉,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直堡村被执行人陈琳,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住三原县被执行人樊婷,女,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住三原县被执行人陈建成,男,1953年1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住三原县郑卫辉与陈琳、樊婷、陈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陈琳、樊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原告郑卫辉归还借款人民币54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建成对上述还款数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陈琳、樊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原告郑卫辉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郑卫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3750元,由被告陈琳、樊婷、陈建成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琳、樊婷、陈建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琳、樊婷、陈建成未履行义务。本金545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3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15年元月20日止为221270元;本金10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元月20日止为22400元;从2015年元月1日至2015年元月20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257元。本案的执行费1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琳、樊婷、陈建成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160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