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2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柚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