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阴江峰,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左拥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李某某和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双方在家举办了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3月17日共同在耀州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周某。婚前由于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在尚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便草率的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婚后双方常因性格及生活习惯等差异产生夫妻矛盾。2011年女儿出生后,被告因自身严重的重男轻女封建观念,对原告及女儿不仅未尽到应有的关心与关照,反而时常对原告进行恶言恶语的挖苦与中伤,同时对女儿也漠不关心,为此原告曾多次恳求被告为了孩子二人能够相互理解,一心经营好家庭,但周某某对此却不以为然,依然我行我素。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离婚诉讼,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李周某由原告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00元直至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某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李某某的诉讼请求,2007年双方就开始恋爱,2009年10月份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举办了婚礼,后于2010年3月补办了结婚证,并于2010年11月有了女儿李周某,综上说明双方感情牢固,周某某没有重男轻女思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和周某某2008年认识,2009年10月举行了婚礼,2010年3月17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儿李周某,后李某某外出打工,不常回家,双方为生活之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某某和周某某相识后谈恋,又依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虽为生活之事发生纠纷,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周某某应主动同妻子加强沟通,勤于操持家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