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永峰申请张恩则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杨永峰,又名杨永锋,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赵仓峁村一组2号,身份证号:612722196808236710。被申请人张恩则,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二区8号楼305室,身份证号:612722196009106717。申请人杨永峰因被申请人张恩则拒绝偿还其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张恩则与马改行共同共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五区8幢302号(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281**号、第091281**号)、人民路小区康定苑06幢305号(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469**号、第091469**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郝志龙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15幢2单元21101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曲江新区字第1150102022-1-15-21101~1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恩则与马改行共同共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五区8幢302号(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281**号、第091281**号)、人民路小区康定苑6幢305号(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469**号、第091469**号)房屋两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