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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一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韩剑梅与李宗明、黄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彩华;李宗明;韩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695-1号原告:韩剑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告:李宗明,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黄彩华,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剑梅与被告李宗明、黄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海民一初字第6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已在上诉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请解除对被告李宗明、黄彩华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11)字第XXXX号、XXXXX号,北国用(2011)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原告韩剑梅名下作为担保物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04)字第XXXXXX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宗明、黄彩华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11)字第XXXX号、XXXXX号,北国用(2011)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韩剑梅名下作为担保物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04)字第XXXXXX号]的查封。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励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