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一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韩剑梅与李宗明、黄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彩华;李宗明;韩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695-1号原告:韩剑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告:李宗明,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黄彩华,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剑梅与被告李宗明、黄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海民一初字第6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已在上诉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请解除对被告李宗明、黄彩华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11)字第XXXX号、XXXXX号,北国用(2011)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原告韩剑梅名下作为担保物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04)字第XXXXXX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宗明、黄彩华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11)字第XXXX号、XXXXX号,北国用(2011)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韩剑梅名下作为担保物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权证(2004)字第XXXXXX号]的查封。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励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