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可元与汤立贵、彭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元,汤立贵,彭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陈可元,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吴道红,合肥市中皖中元房产公司职员。被告:汤立贵,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彭影,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受理陈可元诉汤立贵、彭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晓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