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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丁俊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丁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被执行人丁俊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俊成现有鲁x**号轿车xxx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俊成所有鲁x**号轿车xxx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