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丁俊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丁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被执行人丁俊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俊成现有鲁x**号轿车xxx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俊成所有鲁x**号轿车xxx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