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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执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玉杰与李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杰,李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范玉杰,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辉,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玉辉未履行义务,冻结了其在金融部门的存款,现其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李玉辉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健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