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利新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新,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北新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蒋利新。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利新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利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