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4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辩护人樊锡满,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4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4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及辩护人樊锡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或2013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王某甲、孙某某、邓某、王某乙吸食冰毒一次,容留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车牌号为鲁XXX2**白色奇瑞轿车上,容留孙某某、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王某甲和周某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孙某某和周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邓某、薛某某吸食冰毒两次。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厨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车库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车库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驾驶的京XXX1**号蓝色尼桑牌轿车内,容留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邓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孙某某、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其驾驶的鲁XXX3**号蓝色别克凯越轿车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10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邓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客厅内,容留李某、尹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客厅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孙某某、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11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刘某某、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11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其家中,容留孙某某、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共计7次17人次,周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5次9人,邓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4次5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4次4人。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人王某甲、薛某某、尹某某、李某、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樊锡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邓某检举揭发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某,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检举揭发他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邓某、孙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周某、邓某、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40日折抵刑期40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