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钰翔、魏鹏程与宋亚东、姚振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钰翔,魏鹏程,宋亚东,姚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案外人)赵钰翔异议人(案外人)魏鹏程申请执行人宋亚东被执行人姚振忠本院在执行宋亚东与姚振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称,其以戴富通过竞买的方式已取得原属姚振忠的三处房屋后,戴富又于2011年1月29日与其签订了转让上述房屋协议,协议约定的房屋已归其所有,因此请求本院撤销查封裁定。本院查明,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针对本案的执行曾于2013年3月20日在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提出过执行异议,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姚振忠名下的房屋并无不当,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主张该房屋已转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通过诉讼确认,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并于同年4月17日作出(2013)北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即驳回案外人赵钰翔、魏鹏程的异议。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在接到该裁定后,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已立案,现正在审理当中。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已受案,现正在审理当中。据此,本院对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钰翔、魏鹏程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雄伟审 判 员 徐文才代理审判员 宁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