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马海军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军。委托代理人李晗,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海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诉时申请缓交诉讼费,因其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缓交条件,本院遂于2014年10月23日和11月11日两次通知其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七日内向本院进行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并未按本院通知规定的时间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华审判员 刘卫红审判员 张 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