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长顺与赵奎基、徐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顺,赵奎基,徐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王长顺。被告赵奎基。被告徐正奎。本院审理原告王长顺诉被告赵奎基、徐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长顺于2015年1月23日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顺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