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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