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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天山商品混凝土与陈晓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陈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陈晓虎,男,汉族。申请人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晓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晓虎的银行存款191630元(壹拾玖万壹仟陆佰叁拾元整)或第三方债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晓虎的银行存款191630元(壹拾玖万壹仟陆佰叁拾元整)或第三方债权。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担保的新L098**号罐式货车的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