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占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占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9号罪犯周占喜,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以(2005)四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占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2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周占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周占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7日晚10时许,周占喜酒后滋事殴打其妻子潘某,其子出来拉架,被周占喜用自家尖刀扎伤,致使其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4.5分。有高血压、脑梗。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周占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占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