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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岩方与喻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方,喻允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8号原告:王岩方。被告:喻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方为与被告喻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喻允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岩方自愿撤回对被告喻允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岩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