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与遂平县华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遂平县华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玉德,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诉讼代表人时永芝,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诉讼代表人李三,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遂平县华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守锋,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与被告遂平县华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李尧村李楼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沈 会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人民陪审员 申彦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