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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景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景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国华,叶建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景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华,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原审被告:叶建业,住址:广东省紫金县。上诉人深圳市鸿景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景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