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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泽亮与泸州市国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泽亮,男,汉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楠,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国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4段长江现代城*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罗太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锋云,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泽亮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国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民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泽亮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该院以(2014)江阳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现正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