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艳霞与张文生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刘艳霞。被告张文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长女张琪悦2005年8月1日出生,婚生次女张琳悦2010年1月30日出生吗,婚生三女张凯悦2012年2月14日出生均随原告生活。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