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与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昌龙大道170号附11号,工商注册号500226600356560,经营者:袁胜兰。委托代理人:王然刚,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111-9。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与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县昌州街道山泉池足浴城负担。审 判 长 沈远清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人民陪审员 杨正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