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宋奇豪与郭现广、谢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奇豪,郭现广,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宋奇豪,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现广,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静,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奇豪诉被告郭现广、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宋奇豪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奇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