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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子寒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子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22-2号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绪林,经理。被申请人杨子寒,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2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子寒的银行存款4100000元,并已提供申请人账户内410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子寒的银行存款4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内4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