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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京慈能源有限公司、王照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京慈能源有限公司,王照煊,马菊凤,慈溪市双爱实业有限公司,王振权,龚婉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林溪。委托代理人:陈姝贞。被告:宁波市镇海京慈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照煊。被告:王照煊。被告:马菊凤。被告:慈溪市双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权。被告:王振权。被告:龚婉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镇海京慈能源有限公司、王照煊、马菊凤、慈溪市双爱实业有限公司、王振权、龚婉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传亭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