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韩国华、袁春燕等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华,袁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国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春燕。上诉人韩国华、袁春燕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韩国华、袁春燕并未与有关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本户房屋是被强行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且违法,我方户主未看到拆迁协议且未签协议,因此,韩国华、袁春燕符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即便存在所谓拆迁协议,该协议是否真实,也需要实体审理时依法质证予以查明。原审法院径行认定存在拆迁协议,剥夺了韩国华、袁春燕的诉权,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已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所涉的拆除行为系拆迁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系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故韩国华、袁春燕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韩国华、袁春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