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