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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常怀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常怀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常怀武,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常怀武申请宣告常连元死亡一案,申请人常怀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怀武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马庆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牛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