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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瑞孝,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志娟,院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83.5元,由原告吉林紫鑫敦化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