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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跃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6号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芬,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熊立霖,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跃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利息及滞纳金9325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丽媛 微信公众号“”